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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已过户 因存在合同欺诈 已交税金能否退税

财税脑图
2024-08-27

股权已过户 因存在合同欺诈 已交税金能否退税

财税星空点评

【背景介绍】

      近日,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002279)发布了一个公告,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联合其他投资人收购上海移通公司100%的股权,合同总价款是14.4亿元,对应该公司的收购价款是7.344亿元,该公司按照上海移通公司业绩承诺分三笔支付。

在相关股权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且该公司已经支付了4.896亿元股权转让价款后,该公司发现上海移通实际控制人虚构业务,虚增利润,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法院已经有《刑事判决书》判决相关个人犯合同诈骗罪,但相关个人逃匿,尚未归案。此时,该公司向北京海淀税务局申请,鉴于该笔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合同诈骗,希望海淀税务局能将该公司代扣上海移通公司境外股东股权转让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给予退款。但是,海淀税务局不予退税,北京市税务局也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不予退税的结论。现在,北京久其软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海淀税务局和北京税务局做出的不予退税的税务决定,判令海淀税务局退税。

【点  评】

      这起案例有几个特殊的地方:

1、北京久其软件只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上海移通公司的境外股东。因此,即使合同存在欺诈而无效,对于已交税款的退还,是纳税人申请还是扣缴义务人申请,退还税款是给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这个案例反映的的确是一个新问题。即使当初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包税条款,即股权转让的预提所得税也由北京久其软件承担,但民事约定不影响税收判定。因此,北京久其软件并非由于扣缴税款错误,而是因为合同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申请已扣缴税款退回扣缴义务人,从税法角度来讲存在很大的争议;2、即使合同无效,是否在税法上就一定可以退税,这个税法层面和民法层面也不见得完全一样,司法也要尊重行政的裁量权。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只是针对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能否退税有文件规定,但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因欺诈被法院判决无效能否退税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参考合同解除的原则,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完毕,即使合同解除也不能退税,原状返还按新的股权转让行为界定。如果合同未履行完毕,执行仲裁的解除可以申请退税。三、从北京久其软件披露的信息来看,目前的法院判决书只是该公司针对相关个人存在合同诈骗行为的报案,最终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相关个人存在合同诈骗。但是,确认合同无效必须有法院判决或仲裁的裁决。目前,从该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是否该公司并没有提请法院去判决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所以,抛开其他税法规定,该公司仅仅用法院的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去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即使该公司是纳税人,这个也不符合规定。同时,北京久其软件在申请退还税款时,已经取得股权,且合同存在欺诈后股权也没有原状返还给原股东。那此时其代扣税款自行承担的,属于合同诈骗导致的损失,找税务机关退税似乎更加没有充足理由。


转自: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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